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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06-04-25 11:41  文章来源:柏乡县商务之窗编辑部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    1、凡内商在注册资本中注入1000万元或外商在注册资本注入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,在建设期内所用贷款,由同级财政给予利息50%的贴息支付。
    2、对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,企业建成后,三年内用企业形成的财政所得税50%支持企业发展。
    3、凡境内来我县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单位或个人,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    4、以科技成果创造科技型企业技术入股的各种人才,可享受项目税收新增利税10—30%的分红或入股。
    5、对所有涉及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、基金、附加,数额有幅度的,按低限征收。对内商投资1000万以上,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我县进行旧城改造,免收市公用设施配套费,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向资金(实现留成部分),按低限减半征收文物勘探费,水资源费、验资费。对重大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收费,在本级政府权限内进一步减、免、缓。
    6、对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,当年就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%以上,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,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,经认定和审核,可办理三年内缴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性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。
    7、对高新技术企业,国内外知名品牌、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对当地经济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,可实行特事特办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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