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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05-09-20 17:03  河北省柏乡县招商局

河北省柏乡县
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(2005年1月5日)

第一条 税收政策
(一)新办工业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3年内增值税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50%。前2年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,后3年按50%返还。2年内房产税、车船税(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)、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账本贴花税除外),实行先征后返,即足额返还县财政留成部分。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,政策进一步优惠。
(二)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,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(含欠税),新增县财政留成部分,享受(一)款规定的优惠政策。
(三)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、娱乐业等项目,自营业之日起,前3年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,后2年返还50%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,且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,县财政从其所得税留成部分5年内返还50%。
(四)鼓励内外商投资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和优质农产品基地。投资从事农、林、牧业的各种税费,县财政留用部分,前5年全部返还,后5年内返还50%。
(五)新建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,自营业之日起,5年内所得税、增值税,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60%。
(六)鼓励内外商在当地建立物流中心,连销经营。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运营后,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、增值税3年内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。
(七)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,经营期五年以上的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%。
(八)扩大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旅游产业的发展。鼓励请名师、攀名校,积极推进联合办学,发展“订单”教育。从获利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。
(九)按照我县城市建设整体规划,放开二、三级房地产市场。凡具备条件的内外商,承建基础设施、工业标准厂房、房地产开发和经营,经开发建设后,可按规划用途进行转让、出租或经营。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,土地增值税返还50%。
第二条 收费政策
(一)投资新建企业在办理相关开业证件期间,只收取工本费,免收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其他行政性收费,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。
(二)对新建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前3年免收各种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,后7年按下限收取,其中水资源费、供电贴费减半征收。
(三)对内外商投资我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,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、小区综合开发费、人防费、粉煤灰综合利用费,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、文物勘探费、土地出让业务费;减半征收心房交易服务费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、土地评估费。
(四)向外来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,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,且随收随填,不填卡的,企业有权拒缴。
第三条用地政策
(一)投资兴办工业、商业、市场、旅游、出口项目,耕地占用税、土地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,根据投资额度(平均每亩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,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,下同)按比例先缴后返;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,返还75%;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%;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。
(二)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(高新技术、企业、项目、产品的认定,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,下同),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,其余全部返还。耕地占用税全额返还。
(三)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(含1亿元 )以上的项目,经双方协商,实行一事一议,在征占地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。
(四)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:工业用地50年;商业、市场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居住用地70年;其他用地50年。期满后,使用者优先使用,续签出让合同。
(五)鼓励投资者接受安置我县转业退伍军人、下岗职工,待业人员凡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,凭有关证明,每接受一人,县财政返还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金,超过30%的足额返还。
(六)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,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办企业,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40%缴纳。缴纳确有困难的,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缓缴。
(七)投资建设公益设施项目的,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。 第四条其它政策
(一)原料运送等提供全方位全程服务。即按约定时间办结占地手续;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注册、银行开户等手续;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在勘察、设计、基建、招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困难。
(二)项目实施“七通一平”即路、电、供水、排水、通讯、宽带、移动等畅通,无偿架设符合项目要求的电力设施到厂区。
(三)安全环境。由县纪委、监察局挂牌,将企业列为“重点保护单位”,有关部门对其检查、收费必须经县政府批准;县公安局为其专门设立治安室,确保企业环境安全。
(四)未尽事宜,可以采用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另行商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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